“喬丹”商標權糾紛案 案件仍存4大爭議

最高法审理“乔丹”商标权纠纷案

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之間的商標權糾紛案有了新進展。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整個庭審持續了4小時之久,而“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相對應、“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註冊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爭議一:“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對應?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公司”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但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該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此後,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直以來,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喬丹公司”註冊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是否會與邁克爾·喬丹本人產生直接聯想,是否損害其姓名權。
26日的庭審中,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聞報導在內的材料為證,強調中文“喬丹”指代的就是邁克爾·喬丹,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作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一觀點遭到了“喬丹公司”反駁,其代理人稱,“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說明中國有4200多位喬丹。喬丹也被廣泛應用於企業字號中,通過中國組織代碼機構查詢,中國企業字號裡帶喬丹的企業有上百家,喬丹被廣泛應用在企業字號中,最早的企業已經在申請人成名之前就有。”
“喬丹公司”方面認為,“Jordan”在外國是一個普通的姓氏,很多新聞媒體中用喬丹來指代英國一位非常有名的女明星,還有美國辦公廳的主任,以及NBA其他球員等,中文包括拼音喬丹無法與邁克爾·喬丹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
爭議二:“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註冊?
中新網記者了解到,在過去的20餘年時間裡,“喬丹公司”分別註冊了包括60餘件含有邁克爾·喬丹中文名稱和拼音的商標,40件籃球形象商標,32件含有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還有23號、公牛隊、棒球運動等商標。在邁克爾·喬丹方面看來,該企業“搭便車”的意圖顯而易見。
“明知喬丹先生,卻圍繞喬丹先生搭建整個商業模式,具有攀附喬丹先生良好聲譽的惡意。”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解釋說,“喬丹公司”註冊商標範圍,基本涵蓋了所有能夠指向邁克爾·喬丹的身份標識,甚至包括家人姓名,顯然目的是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
對此,“喬丹公司”給出的說法則是,20多年生產經營當中,該企業面臨的假冒以及侵權案件眾多,其在經營當中無奈對正在使用的喬丹商標的周邊註冊了一些商標,但從未使用這些周邊註冊的“防禦商標”,且在邁克爾·喬丹提出本案訴訟之前,“喬丹公司”已經放棄、註銷部分商標,申請這些商標並無惡意。
爭議三:“喬丹”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
庭審過程中,邁克爾·喬丹方面給出了多份調查數據,稱其分別於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進行了市場調查,結果顯示,當詢問“您認為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係嗎?”,至少7成受訪者誤以為邁克爾·喬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聯繫,“喬丹公司”註冊爭議商標引發了公眾混淆誤認。
而商評委則認為,同一主體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誌上所累積的商譽,應當具有延續性。相較於“喬丹公司”對相關標誌的註冊以及持續使用,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難以認定公眾將“喬丹”或者其漢語拼音與邁克爾·喬丹的聯繫強於“喬丹公司”。
“喬丹公司”也強調,其所有宣傳均稱“喬丹體育民族品牌”,與邁克爾·喬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區別。其經營二十多年已擁有上億用戶,爭議商標是對自身商譽的延續註冊。
爭議四:喬丹本人是否曾怠於行使權利?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在於,邁克爾·喬丹是否具有怠於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
“喬丹公司”與“喬丹”有關的商標最早註冊於1991年。 2009年11月,喬丹公司已經在美國NBA賽場進行廣告宣傳,然而邁克爾·喬丹直到2012年才主張姓名權。在“喬丹公司”方面看來,邁克爾·喬丹長達20年時間內,怠於行使權利。
該觀點也受到了商評委方面的支持,其表示,商標法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2014修訂後的商標法第45條也有相關規定。
“5年的意思就是,因在先權利人懈怠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商標註冊人對其商標權利的確定性產生合理信賴。”商評委稱“喬丹公司”已有數10件喬丹系列商標取得註冊超過5年,耐克公司曾對其中數件商標提出異議複審,放棄後續的行政訴訟程序。
商評委還表示,“喬丹公司”申請註冊並開始大規模持續使用喬丹商標的時間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後,至2012年邁克爾·喬丹提出姓名權主張時,“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商標的產品已經在行業內名列前茅,“喬丹公司”對商標法律的信賴、持續大量使用喬丹商標,使其形成顯著價值,相關利益應歸屬為商標使用人。
而邁克爾·喬丹方面則回應稱,耐克公司一直在對“喬丹公司”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注:邁克爾·喬丹在上世紀90年代便將自己的相關權益獨家許可了耐克公司),但是耐克公司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提出異議,並不需要就這些具體事項事先獲得邁克爾·喬丹的許可。
各方激辯四個小時後,法庭宣布閉庭,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