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釀32死 李謀偉、趙建喬各判4年與4年10月
高雄八一石化氣爆事件,造成32人死亡及321人受傷,高雄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12人,全案今天上午高雄地院一審宣判,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判4年,現高市府秘書長、時任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趙建喬判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其餘被告,榮化大社廠廠長王溪州、值班組長蔡永堅、工程師沈銘修、操作領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均判4年;華運公司領班黃建發、工程師陳佳亨、控制室操作員洪光林均判4年6月;高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前副工程司楊宗仁、前工程員邱炳文判刑4年10月。
高雄氣爆案發生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深夜,疑因李長榮化工和華運公司間的丙烯輸儲管線破洞液壓異常,仍持續輸送丙烯擴大事端,於晚間11時50分在二聖路和凱旋路口引爆,引發大爆炸,造成32人死亡及321人受傷。
檢方認定李長榮化工破管導致丙烯外洩為釀災禍首,將李謀偉、大社廠廠長王溪州、值班組長蔡永堅、工程師沈銘修、操作領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等6人,以及華運公司領班黃建發、工程師陳佳亨、控制室操作員洪光林等3人,依公共危險等罪起訴。
另外,氣爆箱涵違規設管,且氣爆現場還有一個無人管理的幽靈箱涵,檢方也認定當年監工的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副工程司楊宗仁、幫工程司趙建喬(現任高雄市府秘書長)等3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