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性侵養女案”最新調查結果出爐!官方通報:性侵不成立!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某某涉嫌性侵害韓某某案調查情況。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來,媒體網絡報導鮑某某性侵“養女”,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山東及江蘇,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商請檢察機關提前干預,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督導小組,對徹查該案工作進行全程督導。調查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2020年6月以來,聯合督導組又對案件調查工作進行了全面複查,目前有關事實已經查清。

一,關於鮑某某,韓某某的基本情況

被控告人鮑伯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離異,美國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替代律師資格,案發前系煙台傑瑞石油服務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獨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強姦罪被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審。

控告人韓某某,女,戶籍地安徽省太和縣,自幼隨父爺奶奶生活,2015年隨父母租住江蘇省南京市。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2001年8月,實際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

調查發現,2015年3月,韓某某和其父親提供虛假出生證明和證人證言,申請更改了出生日期。經查閱韓某某學籍材料和歷史檔案,詢問相關證據和韓某某親屬,同學,鄰居等知情人,並結合韓某某骨齡鑑定結果,查明韓某某真實真實日期為1997年10月。

二,關於鮑某某,韓某某的交往情況

調查發現,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鮑某某在網上多次發布“收養”信息。2015年9月開始,韓某某為改善生活條件,通過QQ等多次發布尋求“收養” 2015年10月10日,鮑某某到南京信息,並與多人聯繫商談“收養”辦法。韓某某在網上看到鮑某某發布的“收養”信息後,主動與鮑某某聯繫。 2019年6月兩人關係破裂。期間兩人實際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問題曾多次在兩人交往過程中,鮑某某不知道韓某某真實年齡。經向民政部門了解,兩人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未處理收養手續,不存在收養關係。

三,關於韓某某控告鮑某某性侵的情況

經深度調查,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應對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韓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證據。韓某某與鮑某某見面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根據司法鑑定證據意見,韓某某關於被鮑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識別犯罪的依據。調查顯示,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伴隨和鮑某某產生衝突或兩人關係出現問題相關,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即否認報警或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調查顯示,在鮑某某,韓某某交往期間,韓某某行動自由,與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訊,未發現被鮑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訊自由的情況。在不與鮑某某共同居住期間,韓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學,生活,且在多次報警的同時,以交朋友為名結識其他男性並交往。調查未發現韓某某QQ帳戶被鮑某某控制和偽造聊天記錄的情況,未發現韓某某被鮑某某言語洗腦,實施精神控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

綜合本案查證情況,鮑某某和韓某某存在同居行為和兩性關係,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利用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發生髮生性關係,不能識別鮑鮑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韓某某的情況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和被收養條件,並且在自認為韓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且發生髮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遭受社會歧視責任。

調查中發現的鮑某某涉嫌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四,關於網上反映的其他問題

相關物質證明,公安機關對鮑某某涉嫌性侵的數次報警報案都依法進行了處置,不存在不同時,發現基層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如辦案民警和值班人員在接聽韓某某及外地警察電話時態度生硬,不夠文明等情況,督導組已責成相關關於安徽省太和縣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在韓某某戶籍年齡變更中存在的違規處置問題,由當地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針對性侵犯罪特別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檢察,公安機關將始終以“零容忍”態度,依法從嚴懲處,堅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懲,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